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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》将于今年12月1日实行
2012-12-24 10:22 浏览:10492

 

      《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》已于今年8月1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,并将于12月1日施行。

      《条例》突出强调了10个方面的内容:一是提高了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批级别。创设了“县城规划”概念,县城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,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,报省人民政府审批。二是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统一管理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,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。明确了城市、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,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、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。三是加强了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与实施。强调在编制城市、县城、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时,应当同时编制市域、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镇域、乡域村镇体系规划。四是明确了城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。城市总体规划、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、乡和村庄,按照城市、县城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,不再编制镇规划、乡规划和村庄规划。五是规范了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。城市、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、电力等有关专项规划,经城市、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,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,并纳入城市、县城总体规划。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,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。六是充分发挥近期和年度规划的调控引导作用。规定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,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,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。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、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。七是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。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,应当通过方案征集、公开招标等方式,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,要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,做好规划的批前公告、批后公布。八是加强批后管理,规范规划技术服务工作。细化了开工规划验线、竣工规划核实的程序,明确了规划技术服务单位的职能和作用。九是完善和规范了城乡规划许可制度。明确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程序和分级管理要求。对划拨和出让用地规定了不同的规划许可程序。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,必须经专家论证、征求公众意见、规划委员会审议,并经城市、县人民政府批准后,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必须进行批前公告、批后公布。十是加强了城乡规划监督管理。加强了建筑用途规划管理。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、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。建立了省城乡规划部门对各市县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价和通报制度。《条例》的颁布实施,标志着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。